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認為“1984年印刷與出版法令”8A條文未廢除,將不利媒體發展。林首長批評修正法案,只是列明媒體不再需要每年更新執照,卻保留了8A條文,讓媒體工作者如履薄冰,隨時可能引發報導假新聞,被判坐牢。同時,林冠英認為“刑事法典第499條文”的誹謗條文,足以對付發佈假新聞的媒體。然而,觸犯誹謗條文和觸犯“印刷與出版法令”的最高刑罰,都是監禁與罰款,兩者刑罰大同小異。
言論自由是為了表達真理,而不是脫離法治的約束,或越過法治邊界,什么都可以發表的所謂自由言論。在現實社會中,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,同時也有批駁錯誤、荒謬言論的自由。任何法治社會對誣蔑或造謠造成的后果,都必須依法處理。言論的自由,絕不能危害國家和社會,更不能破壞他人名譽,林首長曾向《馬來西亞前鋒報》提出控訴的案例,就是其中的例子。
公正黨中央曾就某中文報炒作“大臣卡立辭職傳聞”,建議雪州政府杯葛該中文報章一個月,甚至拒絕供新聞稿和接受訪問。此外,林首長也公開“打趣呼籲”檳州學校,別買《馬來西亞前鋒報》和《每日新聞》予學生閱讀,否則的話,明年就不撥款給學校。民聯領袖一邊廂認為政府箝制言論自由,另一邊廂卻杯葛任何對其執政政權或所屬政黨不利的新聞,甚至將有關記者請出記者會。
網民崛起
政黨人士和網民壓力,也是新聞自由的一大障礙。行動黨超人丘光耀發表的“媒體援交論”、網民對某報針對“218王對王辯論”新聞報導的大力鞭撻,或多或少也將讓媒體人在報導新聞方面的拿捏,承受壓力。如今,新聞工作者除了必須對法律負責外,也需要接受政黨人士和網民的“監視”,這些所謂代表民意的網民,顯然已崛起成另一股“監督新聞”的勢力,換句話說,也是一種對新聞自由的無形枷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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