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苹果和橙不能相提并论,国情不同。因此,我国不能与其他回教国家允许其非回教徒子民使用‘阿拉’字眼做出比较。”
这句话成为了今天各大报章最经典的一句话。国情不同的确合乎道理,解释得很到位。但是,换句话说,我们也告诉各国使臣,我们比其他回教国家更不如,我们并没有如此地胸怀,去接受非回教徒使用‘阿拉’字眼;我们在宗教上更显得保守,在种族和谐上也只是美其名。若深一层地去探讨,我们是否真的不堪一击呢?!
在种族和谐的背后,我们隐藏着很多禁忌,宗教是一个敏感地带,也是一种无法触碰的神经线。我们很遗憾地,一个种族和谐或宗教和谐的美誉,原来还有任谁都不敢挑战的禁忌。
前些日子,看了《郑和下西洋》,由罗嘉良主演的中国长篇连续剧。郑和本是回教徒,但看见郑和还可以拿香拜佛。我真的看傻了眼,以为这是戏,但经寻找资料确定后,方知历史上的确有这一幕。因此,世界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否不代表着思想的进步,还是人类之间多了进步,却也多了一份执着呢?!
国情不同的说法的确印证着国民与其他回教国的相较之下,我们在宗教上的看法是有所不同的。各国使臣接受内政部的解释,不外乎也只是接受马来西亚是一个在宗教课题上,极度敏感和保守的国家。这些外国使臣会把所获得的解释带回各国,但也会告知臣民,不要在马来西亚使用“阿拉”的字眼,不然是一种犯法的行为。同样地,新加坡不允许其任何人在其国度内食用“口香糖”,这一点也成为了各国皆知的条例。因此,马来西亚人民进入新加坡境内,就不得食用“口香糖”;同样地,新加坡非回教徒进入马来西亚境内,就不可以称伊斯兰教的神明为“阿拉”,而只可称之为“上帝”。
国家的和谐在于对法律的妥协,对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妥协。我们没有一个人可以安全地掌控自己的自由,而‘阿拉’课题恰恰地反映了这一点,也就是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沿用这字眼,而这是回教徒的专用名词。这一个课题好比以前的封建时代,平民百姓不可以用五爪龙和四爪龙的盆子,只可以用三爪龙的盆子,只因五爪龙的盆子是皇帝使用的,而四爪龙的盆子是皇亲国戚用的。
今日,我们可以预见地限定于某部分人的专利权回来了,仿佛让我们回到封建的时代。在这文明的全球化的世界里,原来局限依然存在。
1 条评论:
老兄,‘阿拉’字眼不是回教徒专用词,是马来西亚回教徒专用词,改天发起傻来可能会说‘kurma'是他们的专用食物;回教堂范围十公里的空气是他们的专用空气;斋戒是他们的专利权,你要绝食清肠也不可以! 讲到专利权这东西,好像贵党某部长也很喜欢和人争什么什么海南鸡的专利权哦,不懂山埃之类的东西也需要地点使用专利权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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